对贪污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11:50:26 259 人看过

一、对“回扣”性质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或者受贿,通常都以通过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如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款项(即回扣)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遇该种情况不可一概认定为贪污或是受贿行为;应当根据卖方给予的“回扣”是否符合规定来加以区分,如果“回扣”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但此时获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予以侵吞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且都利用了职务之便的情况下,界定一个具体行为属于贪污还是受贿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现有证据的运用来综合判断,有一个简便却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即考察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原权属,若该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来自于本单位或应当由本单位实际支配和控制,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受贿罪;若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来自于其他单位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二、对占有公务礼物行为的性质界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量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占为己有后,(即赠予人事前未要求受赠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且赠与人基于行业或地区习惯有赠予礼品的惯例)基于送礼人的请求或情面考虑同时又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应如何定性?

不少人认为,对于该种情况应当主要从证据角度考虑。如果现有的证据能证实行为人收受公务礼物之后,利用职务之便为送礼人牟取了利益则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反之若不能排除为他人牟利的合理怀疑则仍以贪污罪论处。

上述情况(仅限于赠予发生前赠予人未要求受赠人为其牟取利益的情况;若在赠予行为发生前受赠人与赠予人已达成受赠人为赠予人牟利的协议,则为典型的受贿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该行为均应以贪污罪论处。理由如下:

首先,此种情况成立“法条之竞合”。就我国《刑法》立法的体例来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独立于贪污罪,亦独立于受贿罪,其立法意图十分明显,提醒我们法律将该行为直接以贪污罪论处,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其次,揣摩立法意图,该法条的目的是将“不作为”的形式纳入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提醒我们“不作为一样可以构成贪污罪”。若出现上述情况,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后是否接受礼物后又是否承诺或实际为送礼人牟取利益,均以贪污罪论处为宜。

三、关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在刑法理论上,对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需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请看一个案例:张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日张某忧国忧民深感中国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力,一心想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尽微薄之力,但苦于囊中羞涩,便打起了自己管理的国有财产的主意。某日,张某侵吞自己管理的国有资产10万元,同日将该款如数捐赠给希望工程。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呢?也许有人会主张张某不构成贪污罪,其理由在于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某侵吞国有财产的目的是捐献希望工程,并非自己占有,故不存在“非法占有”。

第一,将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动机”混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告诉我们,犯罪动机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其内涵是驱使行为人犯罪的思想动因;而犯罪构成要件则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考察其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具备,则构成犯罪;犯罪动机一般不会影响对犯罪的认定,仅在处罚时作为酌定考虑的情节。张某把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实为张某贪污公共财产的犯罪动机,而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犯罪。

第二,贪污罪中特别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挪用公款罪相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重要区别在于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而贪污罪侵犯的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故该处的“以非法占有”是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层面来考察,只要行为人取得公共财产缺乏合法依据,便是此处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际占有后行为人是合法使用该财产还是非法处分该财产在所不问,只是贪污既遂后的赃款去向问题,仅仅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赃款去向的认定由于侦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与负责审判的法院之间认识不同,使得赃款去向最终影响对行为人的定性和处罚,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在无法否定贪污罪行为时,便在“赃款去向”上大做文章,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或只要不是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外的其他消费,就不构成犯罪,赃款去向成了贪污犯罪分子抗辩的一面盾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贪污罪主体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关于贪污罪主体的共同犯罪问题,立法和司法都有过不同的规定。相对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贪污罪,从而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的从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实行犯而一起构成贪污罪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实行者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实行犯处理,还是作为贪污罪的主犯处理,或是作为贪污罪的教唆犯、组织犯或者从犯处理,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肯定说认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任何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构成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因此,上述情形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贪污罪的主犯(主要实行犯)论处。而否定说认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身份犯罪,不可能构成该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因此,上述所指的以共犯论处只能指以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而不包括共同实行犯,因此,不能作为主要实行犯以主犯论处。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都有
    2023-03-04
    195人看过
  • 建议完善对转化型贪污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此项司法解释暴露出了漏洞与弊端,具体表现为:一、逃跑时所携之款是否为“挪用的公款”难以界定,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后立即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携带挪用的公款逃跑,以贪污罪定性量刑的侦查证据基本没有什么异议。而当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一段时间以后,被发现之前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的,对此类行为容易产生分歧。嫌疑人逃跑时所携之款,是本人存款,还是私人借款,抑或是挪用的公款,这直接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问题。确定嫌疑人潜逃时携带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尤其是在挪用行为发生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才逃跑的,这中间却需要大量的证据加以佐证,更需要进行大量的鉴别证据真伪的侦查工作,以便能搜集到相关的
    2023-06-11
    165人看过
  • 贪污罪财产没收问题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我国犯贪污罪能保释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罪的嫌疑人能不能取保候审,要看其是否符合条件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
    2023-07-03
    84人看过
  • 司法规定:贪污受贿罪的解释
    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最高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查贪污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印发通知,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提出要求。《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2023-07-08
    391人看过
  • 解释有关土地承包的几个问题
    一、解释有关土地承包的几个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则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四十
    2023-05-06
    268人看过
  • 对贪污贿赂犯罪中主体问题浅析
    一、依法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前述引用条文可看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是依法从事公务。在成铁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何谓从事公务,尤其涉及铁路企业中一些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时,比如列车员、货运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莫衷一是,在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也就存在了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公务”的概念尽管立法与司法没有作出专门解释(包括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但是,依据我国贪污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是可以把握立法意图的。何谓公务,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公务,指公事,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这表明,第一,所谓公务是与私务相对应的概念。公务活动只能存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集体组织的内部,个人的事务或者私有组织不存在公务。第二,公务与劳务不同。公务是有关上述单位内部需要或者应该依法办理或处
    2023-06-03
    265人看过
  •  如何解决多次未处理的贪污问题?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贪污未经处理的处罚问题。根据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但未经处理或已受到刑事、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不应累计计算数额。其主要思想是,在贪污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应根据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但已受到刑事、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不应累计计算数额。这样可以保证贪污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避免对被处理对象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将会根据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一般认为,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包括未受到党纪处分。如果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分以及党纪处分的,均应认定为已经处理,不应累计计算数额。 素 材 如 何 解 决 多 次 贪 污 未 处 理 问 题 ?多次贪污未处理问题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治理手段来解决。一方面,对于贪污行为,法律必须依法严惩。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09-07
    296人看过
  • 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2023-06-03
    280人看过
  •  探讨贪污罪罪责认定的关键问题
    本文介绍了贪污罪的情节和处罚规定。贪污罪包括贪污特定款物、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处分或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以及拒绝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无法追回等情节。根据情节轻重,犯贪污罪的人将受到不同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贪污罪的情节包括以下几点:1.贪污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2.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4.拒绝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赃款赃物无法追回或者不配合追回,导致无法追回。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10-05
    343人看过
  • 共同贪污犯罪的特殊形态问题
    共同犯罪的既遂,是指共同犯罪人实行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成立犯罪的既遂。共同犯罪的既遂是一个复杂的刑法理论问题,不同于单独犯罪既遂认定的单一性,认定共同犯罪既遂涉及到对不同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考查,因此要注重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相对独立性。所谓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是指在认定共同犯罪完成状态时,专门针对共同犯罪形态而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准则,主要包括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辅助行为依附实行行为的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1)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是指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的关系,即使只是实施了一部分行为的共同犯罪人,也要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即部分行为、全体责任。(2)所谓辅助行为依附实行行为的原则,是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的角度出发,共犯从构成的具体犯罪罪名以及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取决于正犯所实施的特定犯
    2023-06-11
    451人看过
  • 贪污赃款赃物定罪问题
    职务侵占后即使已经退回赃款赃物但是在刑事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已经成立了职务侵占罪,所以并不会因为退回赃款赃物而不成立犯罪。但是这个主动退回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弥补作用。所以,可以减少30%以下的刑罚。职务侵占罪该如何惩罚应该这样惩罚,根据最新的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3-07-18
    154人看过
  • 对贪污罪起点数额的理解
    刑法修改后,对贪污罪数额的刑罚标准作了调整,即是对该罪的最下限数额规定为5000元,这里5000元数额的规定,其内涵到底是什么?有人从不同的价值取向出发,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是划分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界限。即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满5000元为起刑数额,即以犯罪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作为采用刑罚方法还是非刑罚方法的分界线。上述两种观点,无论是将贪污5000元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是作为罚与不罚的起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贪污罪的性质,违背了罪刑法定和法理的一些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正确分析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切入。1、贪污犯罪性质的归属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真正的标尺是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这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犯罪性质不同而表现各异。例如绑架罪属于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衡量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就主要以人身权受侵害的程度而
    2023-06-11
    434人看过
  • 贪污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一般处最低一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一般处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个人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一般处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确定贪污罪的标准有哪些确定贪污罪的标准如下: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2、侵犯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犯罪的主观意图;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2023-07-21
    490人看过
  • 村委会贪污所补偿的问题
    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涉嫌贪污罪。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贪污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村委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应该如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如果村委不发放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征地补偿金新规定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
    2023-04-03
    49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并了解贪污罪要判几年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6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 如何解决贪污罪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4-11-22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有贪污罪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来进行划分。具体而言,若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犯罪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若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者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论贪污罪的几个问题量刑标准是哪些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30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
    • 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4-12-0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被视为受贿罪。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受贿行为,建议尽快向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1
      展开全部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