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34:42 288 人看过

最惠国待遇也被称为非歧视性待遇,这是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双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缔约另一方。它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在贸易条约中。它起源于早期资本主义对外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起初,它只适用于贸易关税,后来逐渐扩展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各方,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包括贸易、关税、运输、仓储、港口使用、营业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投资、居住、公民法律地位等,主要是关税待遇。贸易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进口、出口或过境关税和其他税费;(2)商品进出口、过境、仓储和换船的相关海关条例、程序和费用;(3)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数量限制。在贸易和航行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包括缔约方船舶和货物进出和停泊的各种税收、费用和程序。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仅在另一缔约国也向第三国提供相应或同等的优惠待遇和豁免时,才给予另一缔约国最惠国待遇,即,它根据赔偿原则提供最惠国待遇。1778年,美国首次采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随后被美国国家广泛采用。因此,它也被标记为“美国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和豁免,并“自动”免费给予另一缔约国。1641年,尼日利亚*兰(荷兰)和葡萄牙签署的条约首次采用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来被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因此,它也被称为“欧洲最惠国待遇”。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但很少采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还有相互和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前者是指缔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另一方也同样享有这些优惠和豁免。后者是指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但甲方不能平等享受。主权国家之间缔结贸易条约时,实行相互最惠国待遇;历史上,当强国强迫弱国,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缔结贸易条约时,采用了单边最惠国待遇。当代贸易条约是相互最惠国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促进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贸交流,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采用了最惠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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