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1:20 44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内贸函财字[1994]第945号

本部各行政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我部有些企事业单位对信用卡(指单位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下同)管理不严、监督不够,出现信用卡使用混乱,甚至出现将公卡用于个人消费造成企业资金流失的严重违法乱纪现象。为了杜绝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严肃财经纪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对现有信用卡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对本规定和我部关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贯彻情况,一并书面报部财会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和部企业指导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简化支出手续,可向国家批准的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办理申领手续,支付备用金和担保金。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严格控制持卡人数,每人限持一卡。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实行限额管理。限定金额每卡不得超过3万元,余额不足时可以续存。

第六条部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申领信用卡或提供担保,更不得为个人消费使用单位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准为企事业单位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包括系统内单位)以各种名义提供的信用卡,也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公款提供、申领信用卡。

第八条申领信用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关于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出本单位信用卡的具体使用办法。

第九条持卡人按使用办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后,必须向收款人索取相应数额和用途的票据。对一次性额度较大的支出,应请示本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支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申领的信用卡,统一由财会部门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帐户予以反映。银行提供的结存单据,应由财会部门专人统一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核实,以掌握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财会部门报帐。报帐时必须持有报销凭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与银行提供的结存单认真核对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对超过一定时间,催要后仍不报帐的持卡人,要提出警告,并在担保和续存保证金时,予以严格控制。对长时间拒不报帐或支出不合法的事项,应追究持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申领的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用公款办理个人信用卡或持单位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一律以贪污公款论处。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有关部门追究持卡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原则上企事业单位不得办理外汇信用卡。如确有需要,应严格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今后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符者,以国家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0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用卡相关文章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
    2003.2.24--00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积极参与协定的新一轮谈判,并自觉履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外经贸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一、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二、本意见所称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是
    2023-06-05
    295人看过
  • 关于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审批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主管部门的取消的最新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公告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二、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
    2023-04-03
    482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加工区海关需与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搞好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进口料件、设备及出口成品的备案等项工作。二、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未启用前,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暂时采用终端或报关行传输的方式进行电子帐册备案和进出口报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和企业应按照总署下发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操作规范》、《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贸易管理须知》等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帐册备案审批及进出口报关。三、各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署。
    2023-06-06
    272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外经贸运字[1988]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我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将地方性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授权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并制订了《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加强管理,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公平竞争,以利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本规定自收到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附件: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附件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适应
    2023-06-05
    163人看过
  •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O.Rle)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B.《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1)S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价。(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3)FAS——船边交货价。(4)CF——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6)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
    2023-06-12
    80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贸促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各驻外使馆、商务机构: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日益增加,且有继续发展的势头。展览重复、商品质量不高,展出时间、地点过于集中,人数过多等问题屡有发生,且经济效益也不好。为了加强对出国展览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在出国展览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我部根据中办发<1988>14号文件的要求,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修订了《关于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和东欧等热点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出展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出展举办单位和分工1.贸促系统(包括各省
    2023-06-05
    227人看过
  • 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内的影响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基础条件、复杂程度和风险。国际贸易基于国际生产条件和分工,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否则违约方需承担损失。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国际的生产条件、国际间的分工和专业化,而国内贸易的基础是国内的生产调价、国内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其次,国际贸易的复杂程度远高于国内贸易,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存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及限制移民的法令,各国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国界的限制。此外,国际贸易的风险也更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即违约,受损害方可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 国际贸易管理法的法律框架及其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国际贸易管理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它涵盖了诸多领域,包括贸易壁垒、关税政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贸易
    2024-01-05
    195人看过
  • 国内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各铁路局:为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现有货场、铁路专用线、各种装卸搬运机械、仓库等储运设施,积极发展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逐步把商业部门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提高商品门到门运输比重,减少商品流通中的装卸、搬捣作业,降低货损货差和流通费用,以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商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运设施和储运网络,积极开展专用线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为充分发挥储运设施的潜力,适应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缓解铁路集装箱箱源紧张的矛盾,解决商业部门适箱货物运输问题,各地商业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的储运部门,要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测算、论证,积极探索商业部门发展自备集装箱运输的可能性。各地商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商品流通发展的实际,在物流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的改造和建设中,把集装箱运输发展做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对于具有比较稳定的货源和铁路专用线及装
    2023-06-08
    211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办公厅文号:[1995]外经贸审字第67号发布日期:1995-8-4执行日期:1995-8-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现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的单位,应在11月底前针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驻部审计局。附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略)外经贸部办公厅
    2023-04-24
    334人看过
  • 关于贸易政策
    跨国公司
    贸易政策指政府以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为标准,为达到发展目标所指定的政策。我国目前所出台的贸易政策包括: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等。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警惕随着我国制造业大国地位的逐渐确立,各行各业出口业务迅速增加。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出口能力也得到迅速提高,空调器、冰箱、相关零部件出口市场的增长形势也十分明显。因此国际贸易上任何的风吹草动都可能成为影响出口局势的因素,而我们很多企业对国际贸易由过去依赖专业进出口公司到现在自有出口业务的管理,都需要建立一套快速反应系统,以保持对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警惕,并有相应对策能迅速出台,才可能不在国际贸易动荡中受太大冲击。国际社会上对中国产品也越来越警惕,可以说目前面临全球化竞争的实力挑战更大了。世界贸易重要组成国更对来自中国的贸易非常的警惕,并利用经
    2023-08-02
    52人看过
  • 《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积极参与协定的新一轮谈判,并自觉履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外经贸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一、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
    2023-04-23
    169人看过
  • 关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有何规定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律师补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
    2023-05-06
    270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基金管理,加速基金的周转,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合作基金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未经经贸部同意擅自转项或挪作他用的应立即追回。二、为加速合作基金周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今后合作基金重点是,支持执行对外政策及服从协调的公司承担的经济效益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独资或合资的海外企业投资一般不予借款。合作基金借款主要用于解决项目用款高峰期的短期资金周转。三、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事业的发展,借用合作基金的年费率仍按原规定不变,即人民币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四,美元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五。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贸部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但人民币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美元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如需再延期,经审查批准后,
    2023-06-05
    445人看过
  •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发布文号:工商字[1986]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广
    2023-06-05
    15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用卡
    相关咨询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贸易的仲裁规则一样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
    •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1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 第一是协商解决,比如违约方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违约的原因和理由,并积极主动地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取得对方的谅解;或者受害方在发现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后,及时与违约方取得联系,迅速与对方协商以合理解决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省时省力,但前提是双方的争议可以调和,并且都有协商的意愿。 第二是通过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 关于干部出国的新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2
      一、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有哪些不同之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7
      1、国内贸易的基础是国内的生产调价、国内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国际的生产条件、国际间的分工和专业化。世界各国之间由于各自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组成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也各异。而且,各国执行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及限制移民的法令,各国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国界的限制,即使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之间,这些限制也不可能完全取消。 2、国内
    • 中国关于内幕交易信息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3
      1、行为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