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7:42:59 133 人看过

一、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缺陷

(一)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较其他国家范围窄

第一节中提到凡是不以人的言词陈述来揭示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为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但是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仅包括物证和书证两类,其他种类的实物证据并不属于被排除对象。与域外其他实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非法实物证据在排除范围上明显要窄。以非法证据规则的发源地美国为例,美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为通过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即通过非法搜査、扣押方式获得的一切实物证据都属于被排除的对象。而我国仅将物证和书证纳入排除的范围,而忽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也存在违法取证的现象,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该排除标准规定并不明确。

首先,“不符合法定程序”概念模糊不清:“法定程序”中的“法”是指宪法、法律还是包括一切法律类规范性文件;“不符合”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只要不符合就一定被排除吗?对这几个问题不界定清楚,就很可能导致非法实物证据在实践操作中随意运用的现象。因此,对法定程序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化解释。

第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一个过于笼统的表述,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严重与否这本身就属于主观判断,法官完全有权认定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若没有一个可以参照比较的标准,完全放任法官自由决断,就极易导致权力滥用。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95条中也有做出了相关解释,即“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但这个解释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性、参考性的解释,只是建议从几个方面去考虑,并没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三)对“毒树之果”没有做出规定

毒树之果,即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所得到的第二手证据,新刑诉法对于此种得来的证据未设置任何相关条款,不利于刑事司法的操作。毒树之果的缺失除了在内容上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整外,更为严重的是必将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规避或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甚至出现反向激励非法取证的恶劣后果,最终消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果,比如刑讯中口供得来的实物证据仍然有效。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侦查人员的头脑中长期顽固地存在着口供中心主义的观念以及司法实践中以供促证的取证模式,即整个侦查取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展开,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首要任务,然后通过口供中的信息搜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因此,在我国增设毒树之果规则是保障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得到良好实施的关键。

(四)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备

非法实物证据通常是在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中取得的,所以要想保障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很好的实施,就必须对侦查机关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等行为的条件做出严格的规定。现实是侦查机关在取证时有强大的主动权,而我国刑诉法中对其行使侦查权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检察院也没有很好的发挥检查监督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扩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范围

对于我国实物证据仅仅明文规定了书证和物证、范围较小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分两步走”确立我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第一步釆取原则釆纳例外排除的做法;在具备司法真正独立、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等条件时,实行第二步原则排除例外釆纳的做法”,以此渐渐将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扩大。我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和法治水平,这种构想是可行的,有利于证据范围的平稳扩大。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诸多法律上和制度上的漏洞需要靠司法解释来予以填补,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具备了“法律”的属性和地位,因此所谓“不符合法定程序”之“法”,不仅应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广义上的司法解释,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取证,同样应当视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

第二,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1)收集物证、书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度;(2)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手段所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3)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罪过;(4)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的重要性程度进行考量,或以此为参考制定细则。

(三)增加毒树之果的规定

由于现阶段毒树之果大量存在,结合我国刑事侦查中的客观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对“毒树之果”的排除模式对实物证据进行法律规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衍生的“毒树之果”,如刑讯逼供所衍生的实物证据,因这类非法言词证据的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严重影响公正裁判,建议应当强制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衍生的“毒树之果”,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一般难以伪造变造,非法实物证据虽在取证方式上有瑕疵但并不能否认其实物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因此,对此类“毒树之果”可以不予排除或要求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四)构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相关配套措施

第一,严格规定搜查、扣押、查封等侦查行为的程序,对实施搜查、扣押和查封的行为说明理由,比如需要向相关当事人作出书面通知的要及时作出通知,对于需要扣押相关物品的,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清单,即便没有发现可疑的物品,也要出具相关的搜查证明予以说明,以确保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得到妥善实施。

第二,加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重视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各个环节对证据收集的审查;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应充分注意原判决是否正确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实物证据相关文章
  • 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非法证据是被排除的
    一、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非法证据是被排除的在司法实践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如下:1.善意的例外。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
    2023-08-31
    394人看过
  •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爆炸物属于管制物品,在公共场所是不能携带的。如果非法储存法律禁止的爆炸物,危害了公共安全,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抢夺枪支罪既遂刑法抢夺枪支罪既遂量刑规定为《刑法》,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2023-02-07
    498人看过
  •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能否限制刑讯逼供成问题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开始施行。学界期盼已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确立了,而且直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新规的出台意在遏制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然而仔细推敲《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就不难发现,新规开出的药方,能够治疗冤假错案,但是对刑讯逼供的疗效却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非法证据
    2023-04-25
    308人看过
  • 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一、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曾是我国证据理论和应用中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近年来,不管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对证据的合法性达成了共识,把其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加以阐述和把握。承认和明确证据的合法性,这就必然导致从总体上缩小证据的范围,因为这意味着,有些事实材料,尽管它们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案件事实,但法律却出于某种考虑,将它们排除出证据的范围,否定其证据资格。这样,合法性问题同证据资格(证据能力)联系起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法中十分重要的一组概念。证据能力是指一定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证据资格,涉及的是证据的有无问题,它是证明力(即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的前提,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无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进入诉讼不仅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造成法官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因此,在证明活动中,若一方当事人举
    2023-06-01
    177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可定案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以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的要求,非法证据一般而言是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的。所以,本文试从行政行为流程中有关证据的主要方面即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采证三个方面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至60条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诉讼?被告提供的内容真实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且不可能重新取得的话,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并不能成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借口,实际上,如果非法证据的内容真实的话,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内容上很可能是正确的。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与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不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原告所
    2023-06-06
    252人看过
  • 票据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问题孤立地根据《票据法》条文判断我国是否确立无因性原则难免有失片面。综合考虑我国票据立法(含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下同),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更是与票据无因性的精神背道而驰。我国票据业务实践中更是严格坚持票据的有因性。在无因性问题上,我国票据立法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其结果是各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捆绑起来,失去了其独立性。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的。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
    2023-06-06
    365人看过
  • 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谁,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是什么?
    一、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谁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当事人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规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应当被排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如下所述:1、《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1)此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就非法取证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是为了避免没有任何依据的诬告,防止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仅仅主张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2)考察方式: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方并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而是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使法官相信的确可能存在刑讯逼供。2、《刑事诉讼法》第57条
    2023-06-24
    464人看过
  • 证据排除中的非法证据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是: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非法获取其庭前供述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程序启动后,法院应进行复审,如果对其合法性没有疑问,可以直接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如果对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由公诉人对其进行举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二)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三)控方证明。公
    2023-07-01
    180人看过
  •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少有“非法证据”被排除
    新的刑诉法实施一年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虽然有成绩,但是阻力还是比较大。今天上午,在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说,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将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排除出去才能称得上动真格,而现在偶有排除的证据往往与最终的定罪量刑无关。在此次调研中,尚权律师事务所向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发出了389分样本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为318份。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根据调研的情况,有超过40%的律师表示,虽然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虽提出过申请,但公诉机关没有回应。即使进入审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几率仍然非常微弱。接受调查的近40%律师普遍认为,法院对公诉机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式过于宽容,而对辩方的申请经常置之不理。陈光中教授表示,去年一年在法庭审判当中,确实有一些非法证据得到了排除,但是这些证据普遍并非关键证据,不足以影响定罪,甚至对定罪后的量刑也关系
    2023-06-11
    145人看过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及相关问答
    两院三部首次明文确立死刑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据了解,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新出台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但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
    2023-06-11
    110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法院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一、刑事案件中法院如何排除非法证据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
    2024-01-25
    125人看过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救济乏力
    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并不能解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司法救济问题。媒体同意其观点,首先,此规定并没有关于对一审法院不履行非法证据审查义务的制裁措施,其次,二审法院审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一旦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在中国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模式下,被告人就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此外,无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未明确规定被告人对非法证据排除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
    2023-06-06
    265人看过
  •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在诉讼法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要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刑诉法却免除了其证明责任,改为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这是为什么呢?之前我们提到过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该原则,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前,其在法律上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被告人对犯罪的罪名与事实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机关要通过证据来推翻这一事实,该证明责任是无法转移的。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性的裁判是证据材料证明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公诉机关承担有罪证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的一场追诉活动,公诉机关在侦查人员的支持下,既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来获取言辞证据,也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固定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诉讼技巧与经验的差距也使得被追诉人在取证能力方面与公诉机关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言辞证据一步到位的证明责任。针对非法言辞证据,《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强制
    2023-06-06
    323人看过
  • 刑事执行检察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
    2023-06-20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更多>

    #实物证据
    相关咨询
    • 法院调查证据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30
      《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
    •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29
      法律分析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为:主要是排除口供,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刑事诉讼中能不能排除非法证据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24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为: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执法机关以非法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作用,以及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
      完整的无罪推定概念包括有罪的全部举证责任自始至终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对于指控提出反证的责任只限于比较说服力和盖然性的程度即可,不必证明自己无罪,更不得被强迫履行举证责任;对控诉方举证责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整个证明过程不得留有任何可以合理怀疑的瑕疵,等等。r首先,经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其次,应补
    •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5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