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自负经济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07:36:31 470 人看过

一、工伤职工的自负经济责任有哪些

工伤职工需要自己承担下列费用:

1.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

2.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急救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

3.未经批准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4.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5.超出配置辅助器具规定标准的费用;

6.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

7.异地就医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8.旧伤复发未经核准、有争议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二、职工因为工伤无法上班工资怎样算

员工因为工伤不上班工资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职工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有结论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作出结论的时间如下: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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