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被委托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0:22:28 164 人看过

一、是否是被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922条)。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以下含义: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最后,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923条第一句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之所以要求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律当然无禁止的必要。若有紧急情况发生,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于不得已事由之下,也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在转委托关系中,该被委托的第三人叫次受托人。转委托的内容,得依原委托的内容。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对于由受托人所进行的转委托,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委托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转委托的第三人之间产生。委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报酬、发布指示、预付费用、赔偿损失;该次受托人也应对委托人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勤勉地履行义务。同时,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因为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指示已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被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被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于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一般都要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的第三人所为应被视为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对该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被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就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欠缺此注意,即为有过错。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当受托人超越该权限而处理事务时,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不论受托人有无过错,均应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时不止一个。委托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而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即受托人为数个时,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但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若委托人分别委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并不发生连带责任的问题。

(三)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民法典》第924条)。

(四)财产转交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民法典》第927条)。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孽息、权利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管是由次委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委托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还给委托人。委托人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与。

三、受托人资格规定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受托人为履行职责,应当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力,即受托能力;同时,信托关系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受托人既基于委托人的信任管理信托财产,并且以尽诚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和为受益人最大利益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对其资格要求应当从严。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为受托人。受托人为法人时,该法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受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等条件的限制,应当以在登记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为原则。因此,法人为受托人的,受托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并且可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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