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八)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十)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一)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二)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十七、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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