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确认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2 02:43:33 346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确认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主题须明晰且具备法律规定之被申请人;

(二)确认申请人与特定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具有具体而详尽之行政复议请求及缘由阐述;

(四)该项申请应在法定的申请时限内提交;

(五)确保该项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畴之内;

(六)确保此种情形属于接收该项行政复议申请的对应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七)当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审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之时,以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法律实体基于同一事实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期限限制

行政复议决议乃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审理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引发争议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度与否做出权威性的评判与处置。

依照相关法令条文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议;

然而,如果立法宪章所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较短于六十个自然日的话,则须按照其规定的日期为准。

在此六十个工作日内,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圆满完成接案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请求解答、查阅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证据、厘清所有事实全貌及其根据、提出适用的处理建议以及完成详尽且精准的文本报告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确认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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