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二、贵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三、贵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营运船舶检验申请;
2、船舶法定检验合格证明;
3、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出具审图意见书申请;
4、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四、贵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船舶检验局政务服务8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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