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9:33 337 人看过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我局制订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试行。有关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及拆房工程的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拆房工程的安全、文明、卫生施工,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领取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培训、监督和检查,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

房屋拆除工程的承、发包,拆迁人(下称发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确定施工单位(下称承包单位),并签订拆房施工合同。

拆房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自拆房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同时应向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并向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拆房施工及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签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发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技术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和情况,并进行现场交底: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分布情况。

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在拆房工地四周砌筑高度为2.5米以上的围墙,外墙面粉平刷白,同时在拆房前做好房屋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拆房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断电、断气等工作。

第九条房屋拆除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同步拆下。

第十一条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同步。

第十二条对部分拆除、部分保留的同一建筑或构筑物进行拆除施工前,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泥墙、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第十四条进入拆房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拆房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上进行多人作业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十六条禁止向下抛掷拆除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拆除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施或流槽。

第十七条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粉尘较大的房屋,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拆房工地大门口地面应混凝土硬化,配备冲水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大门,应冲洗车轮。

第十八条房屋拆除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九条遇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天气影响拆房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3: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特别是杭州市自去年推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后,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置于全社会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开发企业的规范经营。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当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行为中明显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抑制,但仍然有少数开发企业缺乏诚信,变相采取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打擦边球”,规避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违反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各种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
    2023-06-10
    153人看过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拟订了《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九月二日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切实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缓解当前新增劳动力的严峻就业形势,进一步拓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大力提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切实做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引导、就业训练、职业培
    2023-06-10
    328人看过
  • 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预算确认方法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要件之一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款明确“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因《省条例》已取消货币补偿基准价,实行市场价格评估,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预算确认的方法调整如下:一、拆迁预算的计算公式拆迁预算=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其中,“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申请拆迁许可证当月房产信息网公布的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作
    2023-04-22
    426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建立了商品住房“一房一价”、预售资金监管等制度,通过房产诚信档案、举报投诉、媒体报道以及日常巡查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曝光。近期,我局通过现场巡查和暗访,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能够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规范开展经营业务,但仍有少部分企业故意规避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1)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源实际已预定或销售,但未及时进行网上操作,造成透明售房网上的销售信息与实际销
    2023-04-24
    127人看过
  • 杭州市司法局和房管局关于办理房产公证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房管局、杭州市司法局发布文号: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加强房屋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房产管理法规,对办理房产公证作如下规定:一、房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无争议的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房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他项权人的权列和合法利益。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办理公证:1.房屋产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2.房产调换合同(契约ぉ、委托、遗嘱、遗赠、继承、分割等。3.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房产。4.华侨及外籍人办理在杭房产登记及转移、变更手续。5.港澳同胞办理在杭遗产继承手续。6.台湾同胞或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房屋产权人,未能通过国内的直系亲属提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而要求办理在杭房产登记及转移、变更手续。三、凡有下列情况者,可不必办理公证:1.房屋产权归
    2023-06-06
    142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及租赁合同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建设(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经研究,即日起,在现有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的基础上,对直管公房租赁证发放及签订租赁合同的办理程序,由市局授权区局负责办理调整为区局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租赁证发放及签订租赁合同的初审,市局负责直管公房租赁证、租赁合同的审定及发证,并从即日起由市局统一组织直管公房的验收和接收工作。具体办事程序按杭房局(2004)40、41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我局杭房局(2004)27号《关于暂停办理直管公房租赁证变更手续的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变更户名(含单位及拆迁调配、调房)、申领(补)新证等审批件,均由各区完成初审工作后报市局确认发证。各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新房验收、接收审批件,由各区完成验收、测绘、评租工作后,报市局确认发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00四年三月四日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交易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计委、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7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经研究重新修订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
    2023-06-10
    6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四、购房入户条件
    2023-06-10
    478人看过
  •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杭劳社医[2003]190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零售药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
    2023-04-22
    141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13生效日期:2003-05-13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二、企业信
    2023-06-08
    14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
    2023-06-10
    319人看过
  •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12生效日期:2002-04-12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长:茅临生二oo二年四月十二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
    2023-06-05
    237人看过
  •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根据郑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建立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创建工作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工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中祥副组长:潘公社、王锡建、吴凤军、普亚飞成员:效献忠、李建新、李蓓、杨葆、王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郑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工商系统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检查督促各分局及有关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通报各分局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二、
    2023-06-10
    29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
    • 杭州市房管局办理析产的过程是如何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
      根据协议析产,遗嘱分割,杭州市房管局办理析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聘请律师协调、律师见证或诉讼,其他方式
    • 杭州市杭州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保障我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的规定,
    • 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0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按照相关法规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
    • 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4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