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着重介绍了这次修订的变化。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争议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正案首先考虑适用“一般解释”,是对原有过分强调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原则的修正。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正案。当然,“通则”本身是一件很不清楚的事情,如何在实践中运用,仍然是一个问题。其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进行了界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这样,保险合同究竟是实际合同还是允诺合同的问题就得到了澄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通常都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承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保单并缴纳保费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内,因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也对一些保险公司造成影响,如电话营销、个人理财支付业务等,需要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件(如交完保险费后)和期限(具体日期)。三是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期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解决了理赔难的问题。一是限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证据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和其他补充材料,以防止保险人在此基础上拖延理赔;二是明确理赔核实期限和告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核实”,“核实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实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付赔偿金或者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刑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有关义务的,除支付保险费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第五,提出了先行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不能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应当按照现有证明、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行给付。一次性书面通知、出具拒赔通知、预付款及相关罚款等新规定,无疑对财产保险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流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的制度。为规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解释。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充分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新修订的《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说明。这些修改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同时规定,保险合同中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依法免除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等条款,不包括投保人享有的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无效。如此一来,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初期不能很好地履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长远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合同无抗辩权规则。根据新《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进行了限制,规定终止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一规则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同样,保险索赔也限制了拒绝条件。六是明确保险财产转移时的理赔纠纷。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自然由受让人继承,继续有效,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标的物转让后就保险而言,如果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另外,保险标的转移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转移可能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二手车过户中投保人和车主不一样的问题。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突出了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首先,明确了第三人的赔偿请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有过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赔偿保险金
-
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区别
124人看过
-
什么是财产保险索赔
145人看过
-
能买生存保险吗?生产保险和死亡保险有什么区别
169人看过
-
保险理赔和拒赔区别是什么
481人看过
-
新生儿落地险和医保有什么区别
142人看过
-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292人看过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
-
什么叫自愿保险呢?和法定保险有什么区别?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9法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自愿保险是自己意愿购买的保险以下为参考: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
-
济南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多少,保险费率和保险储金有什么区别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按照不同财产风险、不同财产种类、以及财产的实际座落地点位置和周围环境等情况制订的。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在区域范围内实行无差别费率,费率的标准在2─5‰之间。三大类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费率、保险储金等方面各有不同。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按照不同财产风险、不同财产种类、以及财产的实际座落地点位置和周围环境等情况制订的。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在
-
银保产品和保险公司产品有什么区别香港在线咨询 2024-04-28银保产品和保险公司产品区别是,银保产品是保险公司产品的一种,而保险公司产品不仅仅只有银保产品。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一般是寿险,比较偏向于理财,缴费偏向于趸交。保险公司里的保险有保障的也有投资型,缴费比较灵活。
-
忠实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有什么区别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6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 1.忠实保证涉及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合同保证并不涉及这种关系。 2.忠实保证的承保危险是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而合同保证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3.忠实保证可由被保证人购买,也可由权利人购买,而合同保证保险必须由被保证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