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煤炭企业的劳资工作人员,我单位有一职工,1995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经单位考核不合格,终止了劳动合同。2006年10月他本人到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检查出尘肺I期。他现在到单位来,要求单位赔偿。请问:对于离开单位一段时间后的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尘肺病被列为十大类职业病的一类。因此该职工所患疾病为职业病没有疑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以及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从这两条的规定可知,该职工的工作变动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的待遇。贵单位目前需要查证一下该职工离开公司这6年期间是否参加过别的可能导致尘肺的工作,如果有,则可以告诉该职工到其最近工作过的单位去主张权利;如果没有,贵公司则要承担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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