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材料目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52:22 124 人看过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一)申请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表》填写,由内资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并由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境内外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最近一年的净资本、最近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以及参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申请人具有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和最近一年相应证券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的说明;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证券公司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股东的基本情况;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应当合法有效,应当有一名境内股东提交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有一名境外股东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境外股东提交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书原件。

(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拟任人员已经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拟任人员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关于拟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八)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境内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资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境外股东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九)股东出具的对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的说明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境内外股东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对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提供支持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责任。

(十)股东出具的承诺

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应当签署中国证监会规定格式的《关于入股证券公司的承诺》,并在其它事项中承诺:

1、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存续期间,不经营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2、不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自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3、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和管理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出具的承诺。

(十一)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说明函应当对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应当同时提交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出具说明。

(十三)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3、是否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

4、境内外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7、境内外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四)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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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5
    33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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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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