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标识、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②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本身易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不作为的义务
主要包括:(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对销售者而言,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有以下各项:(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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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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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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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17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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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9《》第三章第二节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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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4(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二)保护销售产品原有的质量。 (三)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如果销售者销售这类产品,轻则对消费者不起作用,重则有损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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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销售者都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2《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