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7:51:10 49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国家机构以外的境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经民政部门预审核名称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民办学校变更层次、形式和地址的,办学条件应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须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须达到市一级学校标准。新设立、扩建、迁址的中小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具有抗震设防裂度八度的规范化要求。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二、办理材料

章程应该包括以下八点内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后学校的基本情况等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

成员签名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珠海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举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额变动的须提供

现审批机关非原审批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提供

变更名称的须提供

变更办学层次、形式、地址的须提供

变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的提供,包括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变更办学地址的提供。办学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学校土地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校舍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期1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校舍房地产权证。如学校拟使用的办学场所为非办学用途的,须报主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2010年前竣工验收的校舍建筑,应提交房屋抗震设防裂度八度证明。

变更办学地址的须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设置食堂的需提供食药监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在线填报材料

2.预受理:符合许-可情形的,预受理通过;不符合许-可情形的,退回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4.审核: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5.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6.办结:许-可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7.领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1: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所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须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须达到市一级学校标准。新设立、扩建、迁址的中小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具有抗震设防裂度八度的规范化要求。2、国家机构以外的境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二、办理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不需要提供此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珠海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举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2023-05-08
    168人看过
  • 江门新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办理材料1.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原件3份。如实填写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2023-05-08
    347人看过
  • 开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办理材料原件1份。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1.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消防验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验
    2023-05-08
    143人看过
  • 海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4)学校终止,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二、办理材料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按规定填写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在线填报材料2.网上通过核准受理后,将纸质材料递送到教育局窗口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
    2023-05-08
    385人看过
  • 平远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人)或者学校名称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方可申请。二、办理材料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加盖印章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py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
    2023-05-08
    495人看过
  • 吴川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二、办理材料由举办者提出,加盖公章,原件1份学校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纪要(提供成员名单,并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新任(增)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1份)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原件1份);新任(增)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学个人办学情况表》各1份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变更协议(内容应包括学校债权债务的解决办法)(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盖章,1份)会计师事务
    2023-05-09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条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
      1、原则上来说,义务教育阶段应以当事人的子女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能否转学籍就读,在对方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在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
    • 设计资质变更审批流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6
      设计资质法人变更流程你可以先到建委咨询窗口领表、咨询,然后回公司做网上变更材料,生成打印表,然后到建委领号受理,再然后就是材料齐备,符合程序,打印资质证书。 忙。
    • 民办学校变更法人流程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9
      民办学校变更法人流程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
    •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开除学生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9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惩处。以往学校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但是新《义务教育法》为了更好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所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有完整的接受
    • 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的流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2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