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龙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美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桦、马昊,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卫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余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了[2002]深国仲结字第38号裁决。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具体表现为,仲裁庭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受理和裁决。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还对申请人与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承包合同》和《补充承包协议》进行了裁决。而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参加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一、《股东承包合同》和《补充承包协议》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的从合同,受其仲裁条款的约束。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过申请撤销的时效。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委在2002年5月10日就向申请人邮寄裁决书,而申请人在2003年3月15日才提出撤销申请,过了申请撤销的时效。
本院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在2002年5月10日作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当日以特快专递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其中申请人的受送达人为其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送达地址在本市。
-
合作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362人看过
-
诚亿实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375人看过
-
深圳市南山华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320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诉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348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
344人看过
-
海南夏华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争议
100人看过
合作经营是指不同的主体在协议的基础上,各自承担责任并共同参与资源的整合和存量共享,实现相邻层次、跨部门业务领域的规划、统筹、协同一体化,以获得更高效益。 合作经营的具体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合作各方组成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共同经营,实行全面的... 更多>
-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兼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4公司法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别规定。《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它们在设立方式、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不一样,所以它们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
-
2022年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9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1、贸易类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实业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
-
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合同范本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
-
企业有限公司是否合法?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5有限公司是企业。企业可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两者的不足,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为18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后,1919年的法国,1938年的日本
-
深圳市恒和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相同但不一致怎么办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1首先,从您提到的名称来看,该机构应当属于深圳市恒和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而首先必须由深圳市恒和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主体来申请设立,其他主体不可能设立这样一家机构(工商部门不会批准); 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其次,可能存在争议之处在于使用该名称可能会与新浪发生纠纷。可能会被新浪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侵权,但我们认为,如果拟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