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一、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一般承担什么责任
开发商需要对房屋存在的采光问题担责。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二、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案例
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2006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以其南面的供水调度大楼由5层扩建至13层严重影响其室内采光为由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实际测量,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有两户因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
2007年6月,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告住宅所在低层住宅楼与被告开发商新建高层住宅楼间距为35.5米,不符合技术规定的43米,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正常采光受到影响。判定开发商赔偿盘锦市居民许先生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2.5万元。
2008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经济适用房住户状告新建相邻楼房影响采光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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