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否是最终裁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6:40:16 143 人看过

仲裁被告的是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还有二个救济途径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意义

一裁终局制度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是有存在意义的,第一,可以对案件进行最大程度的分流,减轻诉累;第二,在认可一裁终局制度的情况下应注重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第三,应当对企业提出的“难”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不应将企业的“难”单纯认定为是一裁终局制度造成的后果。劳动法和私法的性质是不同的,私法追求自由、民主,而劳动法则是利用公权力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从劳动法思维中为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舍弃部分私法带来的自由价值的角度看,应当肯定一裁终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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