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情形是哪些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结构安排。只有在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提起的诉讼,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且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满足前置条件或者前置条件得到豁免,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股东才有可能启动代表诉讼程序: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凡此种种情况出现,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董事、监事及高管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是难以自我检举、自我惩治的,如果公司内部又缺乏有效的自查自纠制度,就必须由股东作为最后公司利益捍卫者。
其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怠于维权的,也可以启动股东代表诉讼,但是要谨慎采用,毕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定主体应该是公司,特殊情况下的代表诉讼,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
这一前置程序要求股东代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先书面申请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拒绝或者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代表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同时也规定了该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即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股东有权直接起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
但需要注意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是哪些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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