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案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21:40:58 157 人看过

采购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采购的价款;定金的数额;验收的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内容。

一、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进货物的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售出货物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合同中既采购货物又销售货物,而是要分别订立采购或销售合同。

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是采购合同,一般是采购方作为甲方,销售方作为乙方;如是销售合同,一般销售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内容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将对方的征信做一下调查,主要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以及企业的信誉、有无法律纠纷等,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很多企业根本不查对方的资格,到维权的时候才发现根本不存在这个主体。对个人要查身份证信息、居住信息、信誉状况等。

(二)货物的具体情况

合同当中应当约定具体的货物型号、名称、等级、数量、单价、总价、是否含税、包装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等,绝对不要以大包大揽的方式写,比如大米50吨这样含混不清的方式。

(三)供货时间的约定

供货时间约定上卖方应当适当放宽自己的交货期限,尤其是定制类产品,不要为了签单而把自己限制的太紧,一旦不能按期交货往往会赔偿很多损失,买方在交货期限上也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定是一次性交货还是分批次交货。

(四)货物交接及验收的约定

这个点在实务中是争论最多的点,企业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议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具体的接货人及联系方式,验收条款也应当明确具体,是外观验收合格即可还是要试验验收应当写清楚,并且约定验收合格后的证明出具方式。很多企业在交货的时候往往给承运第三方司机写个运单就算送货了,其实没有对方的签字确认,运单是不能支持已经供货的事实。签收人应当是合同约定的人或者是经授权的人,其他人的签字往往也会成为没有接到货物的抗辩理由。

(五)付款的方式

这是买卖谈判的核心焦点,更应当是合同条款里最应当明确具体的事项,先付款后供货还是分批次供货分批次付款都应当越细越好,付款的附加条款比如发票的开具等都应当明确,质保金的保留比例和金额也是关键点,建议在总货款的5%-10%,期限不要超过1年为佳。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如先协商再仲裁再诉讼,还有的约定或者仲裁或者诉讼,这样的约定都是有问题的,仲裁完就终局了就不可能诉讼了,要么仲裁要么诉讼的约定中仲裁是直接无效的,所以企业应当选定对自己有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这点是很多企业不知道的,约定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能节约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

(七)违约金的约定

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约定很高的违约金,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往往是不支持的,一般法院支持的就是实际损失的30%左右的违约金,所以企业约定太高的违约金没有太大的作用,也往往会阻碍谈判的成功,所以应当理性对待。

(八)合同签订的时间、盖章不可忽视

很多粗心的企业签订合同往往只盖个章而不写具体的日期,盖章也仅仅盖最后一个章,多页合同的忽视了骑缝章,有的盖还是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的,比如某某项目部,这样的小过失往往会给诉讼造成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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