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5:43:09 446 人看过

正确认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

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3、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二)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2、被告从形式上看,是消极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被告的应诉。(三)共同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的结构并不总是一对一的理想模式。有时,原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有时被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有时双方都为2人以上,他们共同进行诉讼,这种当事人,总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共同诉讼形成的原因不同,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相应的,可以将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种。这两种共同诉讼在内容和本质上都不同,他们的区别表现在: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前者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后者却至少有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前者共同拥有一个诉讼标的,他们有共同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而后者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3、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后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前者必须合并审理,而后者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审判结果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分别作出,裁判结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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