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属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交流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现就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含法院、检察院,以下统称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下同)调任、转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任、转任的范围和条件
(一)市级、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核定编制以内,出现领导职位空缺(市级机关正、副处长,县级机关副部长、副书记、副主任、副局长以上)需要补充,从机关内部晋升和转任有困难的,可以从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即调任),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系统外调任。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调任。调任一般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
调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有关要求;
2、调任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调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担任企事业单位相当领导职务3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5、身体健康。
(二)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解决夫妻异地分居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实行平级调动(即转任)。转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以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调入市、区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二、调任、转任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调任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拟调任职位及拟调任对象的资格条件;
2、在民主推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基础上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除特殊职位外,一个职位报名人数一般不能少于2名;
3、组织考试或考核、演讲答辩;
4、组织考察。根据考试(考核)和演讲答辩成绩,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5、决定拟调任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6、公示。一般在调入、调出单位同时进行。公示期为七天;
7、办理调任手续。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本人档案,一份由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取得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凭据),并提交有关材料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任手续;
8、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对试用期内严重违法违纪或因个人失职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随时免去所任职务;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所任职务。免职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到当地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调任公务员须事先将调任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转任的程序和方法
1、调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登记表》,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商洽(发商调函);
2、调入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公示七天后,提交接收报告及有关材料;
3、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中从外地区及各县(市)调入各区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并在《人员流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转任手续;
4、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转任通知书和《人员流动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本文件下发后,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温市人(1998)093号文件不再执行。但在本文件下发前已按该文件规定提拔(调任)为县(市、区)副局长以上、市级机关副处长以上职务的,仍按原规定按期办理录用公务员审批手续。
四、副县级以上领导职位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位的调任,根据市委的决定执行。
五、省属在温单位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严明调任、转任工作纪律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调任、转任纪律,凡接到调任、转任通知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程序的调任、转任行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当交易的有关人员,将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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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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