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世界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经常被指责为盗版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一定意义上甚至是盗版的帮凶。日前,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一份报告,再次将矛头指向互联网,认为网络仍是盗版的滋生地,而盗版造成了出版业面临的困境。报告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出版业顺利完成了从传统出版到现代出版的转型。然而,出版业仍然面临侵权盗版的困扰。
出版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这份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完成的《知识产权白皮书·出版业》显示,当前我国的出版业正处于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相互结合、相互交叉和相互促进的转型期。近几年来,在以图书、报纸、期刊出版等为代表的传统出版产业保持一定高度的增长之外,新兴的数字出版产业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其势头超过传统产业。
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出版业仍保持了平稳增长的良好势头,出版数量与质量均有所提高。大多数的传统出版企业完成了转企改制、兼并联合,一些较有实力的出版企业甚至走出国门,将影响力投射到国外。
以2009年为例,全国共出版图书30.1719万种,总印数70多亿册;出版期刊9851种,总印数31亿多册;出版报纸1937种,总印数439多亿册;出版录像制品1.3万多种,发行数量1.22亿盒(张);出版电子出版物1.07万种。与上年同期相比,品种增加了10.7%,数量增长了45.3%。
总体来看,我国的出版业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加速期,数字出版等新型出版业态进入高速发展期。数字化技术在传统出版产业的运用与发展中,带来了出版业生产方式、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等革命性的变化,加速了传统出版业的升级,数字出版规模必将很快超越传统出版。
我国的版权保护体制日趋完善
《知识产权白皮书·出版业》认为,我国出版业取得的成就得益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已加入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世界上绝大多数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以来,至今已经经历二次修正。特别是1994年起我国开始将侵犯著作权纳入刑法制裁范畴,使我国的版权保护力度得到空前提升。此后,我国又先后制订并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保证了我国的版权保护有法可依。
我国的版权保护工作受到多部门的联合监管,针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2010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要求以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产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羔、农业为重点领域,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权、假冒、盗版的大案要案。
正是因为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也为出版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网络仍是盗版重灾区
《知识产权白皮书·出版业》分析认为,虽然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版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以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查办的侵权盗版数字为例:2011年4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2011年一季度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全国共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1623万件,其中侵权盗版出版物1412万件,查办侵权盗版出版物案件4004起。
与几年前相比,侵权盗版案件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那就是随着数字出版的高速发展,纸质图书盗版已不再是唯一的主要问题了,网络数字化盗版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盗版侵权案件占全部版权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出版业侵权已进入传统盗版与网络数字化盗版并重的阶段,且网络数字化盗版暴露出来的治理难题更为棘手。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范围无限性,网络侵权案件的难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侵权行为的认定也更加困难;其次,版权所有人取证更难,成本更高;另外,侵权范围分布广泛,侵权者往往数量众多;最后,侵权损害更大,但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树立全民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白皮书·出版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在于意识。提高全体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创新型文化和社会大环境,既有利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政府在旗帜鲜明地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和更多的人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他们的知识产权竞争意识。此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营造深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尽可能多地让普通群众形成知识产权意识,竭力提高全社会的保护观念。
出版行业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产品准入制度,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原有只针对具体物理或数字格式等传统出版形态所建立起来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无法完全适应以抽象内容为表现形式的数字化网络作品的管理需要。因此,必须对监管方式进行创新,通过技术手段和标准制定来防止网络侵权,形成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网络版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报记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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