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车辆道路运输证变更指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吨位、外廓尺寸、车牌号等信息变更,或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注销、核减经营范围等营运状态变更,但不包含扩大经营范围,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程序办理。
2.申请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变更;
3.申请道路运输证吨位、外廓尺寸、车牌号变更的,应先办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变更;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盖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申请单位盖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申请单位盖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道路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各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交通运输分局窗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相应的经营范围到各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各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交通运输分局窗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道路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各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交通运输分局窗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黄江镇西进路23号黄江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2014年)
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点(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
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要求的材料。
(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新发证机关。
(三)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6.车辆报废、终止经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其经营许可证件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核发的,应当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营运标志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当随抄报文件一并上交。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2014年)
第三章第一节第九点九、货运车辆异动
(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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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哪一些材料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道路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开业申请3份2、工商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份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3份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3份5、机动车辆行驶证,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3份。6、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3份。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3份。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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