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判决书
2006年7月25日,某项目指挥部与A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A公司承包某项目合同段施工工程。
2007年3月22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某项目建设施工工程,乙方上缴项目部管理费7%(不含税金,税金由乙方承担),其他管理费按相关约定执行。B公司系C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总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
2008年8月26日,A公司作为甲方,B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某大桥剩余工程甲方交由乙方施工,乙方必须按甲方的生产进度要求组织施工。甲方按产值的3.75%收取乙方的管理费(不含税,税金由乙方交纳,甲方代扣代缴)。
A公司起诉要求C公司、B公司返还A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价款。
提示:本文对上述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了删减,仅对与本文探讨的法律问题有关的事实进行了简介。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A公司违法分包,A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于法无据,依法应另行处理。由此,案涉工程的管理费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不再本案中处理。但二审判决在认定C公司、B公司还应收取的工程款时,却将A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2625365.1元计入,该计算方式与其裁判说理相矛盾。且从此争点看,主要问题是B公司已收取工程款的数额,或者A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确定问题,案涉管理费并不属于A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的内容。二审判决将管理费计入A公司已付工程款,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分析
一、“管理费”的性质
实务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名称、具体含义及收取方式也不尽相同,由此导致转包人和施工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如有些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名称为“项目管理费”、“服务费”、“分包管理费”等,有些仅约定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有些合同中约定转包人派驻管理人员,有些合同则约定转包人不再参与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因此,在实务中,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实质可能完全不同,不同性质的“管理费”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应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履行情况来判断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的性质。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收取条件、转包人是否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协调,管理费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转包人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管理而收取的“管理费”;另一种是转包人不再进行施工管理和工程协调工作而收取的“管理费”。对于第一种“管理费”,实际是转包人对工程进行管理的一种对价,是将转包人对工程付出的施工管理等劳动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的一种体现,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第二种“管理费”本质是一种非法所得,与建设工程成本并无关系,是转包人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不同性质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第一种“管理费”,其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如转包人已实际履行了对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工作,该“管理费”就是施工人为组织施工和经营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人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故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转包人要求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该“管理费”或要求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主张,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第二种“管费”,转包人并未付出实际的施工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且因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为法律所禁止,故转包人在这种情形下所取得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收缴,对于转包人要求扣留或支付该“管理费”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二、装修工程转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发挥各自的优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就xxxxxxxxx店精装修工程施工进行合作经营,并达成以下协议条款,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据以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x店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挂靠的施工单位:xx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公司。
二、各方责任、权力
1、甲、乙双方共同承担xxxxxxxxx店精装修工程的施工。
2、甲方全权负责承接本工程,并独自承担在本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前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风险。
3、乙方全权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材料采购及施工人员安排。
4、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工程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
三、工程利润分配、税金及其他费用
1、甲方获得本工程总造价(以结算为依据)百分之四的利润。在业主方每拨付一次工程款后三天内,甲方在转付给乙方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每次拨付款的百分之四。
2、除甲方享有的百分之四的利润外,业主方拨付的工程款全部由乙方自行支配使用于工程建设。除缴纳需承担部分的费用及税金外,产生的利润由乙方自行支配,甲方无权干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五、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履行完后自动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三、转包合同
转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已经接手的筹建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完成。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转包。
-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
85人看过
-
抵押合同无效 判决书
230人看过
-
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书的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372人看过
-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73人看过
-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466人看过
-
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
307人看过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转包是不合法的,可能会带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更多>
-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解决措施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04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后果:施工合同无效,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判决。
-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无效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81、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 2、因转包实际获得的“价差(即所谓的管理费)”系“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实际获得的“价差”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四方(实际施工人)作为转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无效合同取费。 3、在固定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按无效合同完全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无权获得。 4、在定额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只能按实际资质、实际完工工程量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亦无权获得。
-
工程转包合同一律无效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11、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 2、因转包实际获得的“价差(即所谓的管理费)”系“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实际获得的“价差”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四方(实际施工人)作为转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无效合同取费。 3、在固定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按无效合同完全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无权获得。 4、在定额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只能按实际资质、实际完工工程量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亦无权获得。
-
上海合同无效判决书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1上海这边的司法实践中,对判决合同无效是比较谨慎的。还有一个问题,法律对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一般也会查验,不知为何该广告公司可以为您的公司代理诉讼?是否是该广告公司的某个员工做的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您的公司是否给该员工出具过什么文件?如果在授权广告公司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您的公司存在过错,则可能会进一步构成对您不利的因素。
-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