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4 18:10:09 76 人看过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已到期以及债务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作为原告在代位权诉讼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包括借条、合同等文件以及债权已到期和债务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各方当事人仍需遵循民事诉讼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借条、合同等文件。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提供代位权诉讼所需的证据?

代位权诉讼是指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人的债务,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成为被告的一种民事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提供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否则所提供的证据可能被法院采纳或者拒绝采纳。

在提供代位权诉讼所需的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代位权诉讼中,提供书证时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或者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复制件。

2. 提供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品为证据的证据。在代位权诉讼中,提供物证时应当尽量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痕迹。

3. 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代位权诉讼中,提供证人证言时,应当尽量提供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人。

4. 提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的鉴定结论。在代位权诉讼中,提供鉴定结论时,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

在提供代位权诉讼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或者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复制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据。同时,在提供证据时,也应当注意举证责任,避免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代位权诉讼中,提供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据,提供原件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复制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据。同时,也应当注意举证责任,避免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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