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7岁的孩童在工地玩耍时不小心将工地搅拌机的开关手柄触动,导致其中一名幼童的右手被压伤,构成十级伤残。1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连带承担70%的责任,两名幼童的监护人分别承担15%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建国与被告梁浩系父子关系。2012年春季,被告梁浩开始筹建房屋,因其不在家时让其父亲梁建国帮忙监督施工。同年8月9日下午,被告梁浩建房工地上的工人均已下班,被告梁建国与梁浩在屋内收拾东西,停放在被告梁浩屋外的搅拌机已停止工作,但搅拌机上连接到被告梁浩屋内的电源电闸没有关闭,此时原告李虎与被告姜强两个孩童来到被告梁浩建房施工工地搅拌机旁玩耍,不知是谁不小心将搅拌机上的开关手柄触动,导致搅拌机启动运行,原告李虎的右手被搅拌机上的皮带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梁浩在建房过程中,将混泥土搅拌机安放在所建房屋走廊前,2012年8月9日下午,建房工地上的工人下班后,被告梁浩因疏忽大意,未将搅拌机上通往屋内的电源总开关切断,使搅拌机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导致前来玩耍的两个邻居孩童在玩耍时触动搅拌机上的开关,致使其中一个孩童即原告李虎右手中指被搅拌机上的皮带压伤,被告梁浩的过失行为与原告李虎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其应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建国在被告梁浩建房中起帮工作用,其在帮工期间,在施工工人下班后未及时关闭搅拌机电源开关,也未阻止原告李虎及被告姜强两个幼童在处于危险状态的搅拌机旁玩耍,有重大过失,故被告梁建国对原告的损害与被帮工人被告梁浩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虎与被告姜强二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二人身边均没有监护人看管,难以认定搅拌机上的开关是由谁触动的。原告李虎和被告姜强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全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李虎的损失由被告梁浩、梁建国承担70%,被告姜强的监护人承担15%,原告李虎的监护人承担15%。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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