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宜春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大厅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业务经办大厅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变更的理由。
3、办理: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4、送达:现场领取。地址: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经办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三、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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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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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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