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06:35 427 人看过

一、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是由承包方举证,因为整个建筑工程的结算都是通过工程承包方进行的,因此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也就有承包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施工企业减少拖欠款的方法有什么

1、自律防范

施工企业应教育每个职工树立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加强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反对和抵制不合理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坚决反对和抵制工程转包、挂靠施工以及违规分包等有损行业信誉的行为。

2、加强事前控制,评估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

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筹集渠道、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项目相关手续不全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开始就形成工程拖欠款。

3、加强事中控制,对形成拖欠款的环节及时做好工作

在工程施工环节,要做好工程项目中期结算,及时催收工程进度款。对因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要提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同意,并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施工结算之用,防止建设单位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时间,推迟支付结算款。在施工结算环节,要及时办理结算,多方清理工程余款。

4、加强工程拖欠款的内部财务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部门监控下的工程拖欠款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清查制度,设立工程拖欠款清欠档案,以便对工程拖欠款分类、排队,随时跟踪清欠进展情况,以免错失清欠良机。

5、正确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聘请业内信誉好的律师,掌握法律,分析形势,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是加强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铁证如山;

第三是注意诉讼时效,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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