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公司之间进行股份收购的程序包括有起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等。我国《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收购契约的内容重点
有关股份收购契约的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陈述与保证
-般股份收购契约之所以很冗长,即在于卖方的“陈述与保证”。它站在买方立场上,要求卖方对公司中的任何一件事物作“陈述与保证”。收购股份的契约,在性质上属于买卖契约,故表明双方已就标的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达成协议的条款,是收购股份契约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契约上应表明买方是“依契约约定的条件及出卖人的陈述及保证下,而同意购买该股份”的意旨。依此,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帐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尤其关于公司负债状况,买方应要求出卖人就公司人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清单,并保证除该清单上所列债务外,对其他人不负任何债务。双方收购协商的主要时间,一般花在磋上,如果卖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时,卖方应如何赔偿买方。
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
收购契约签订后可即时履行,亦即卖方交付标的物(如股票),而买方交付价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而使收购契约签订后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其理由可能是因为须等待政府有关机关核准,或者此项股权移转需债权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买方还须再作一番审查后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须取得供应商、客户、房东的同意,因为其与该公司的契约中规定,如公司控制权若有变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续卖方与该第三人原有的合约,否则可终止契约。事实上,在磋商契约的拟定过程中,买方仍继续其审查工作,以便更了解目标公司状况,发现现存或潜在的问题。
收购股份契约的签订,是整修交易行为的开始,而在交割日,双方移转股份及交付价金时,则为交易行为的终结。这一期间是双方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买方而言,因股份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就卖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自愿于契约中明确订立双方当事人于此一期间的义务。
在此期间,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双方应尽快取得本项交易所需的一切应有的第三者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将于此期间内妥善经营该公司的义务。
3.为维持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公司股东的身分,变相从公司获取其他利益,减少公司资产价值,卖方在此期间内,不得分派股利或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移转、质押或作其他处理。此外,非经买方同意,亦不得与第三人有任何对目标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4.双方对于收购契约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以免节外生枝,并确保双方权益。
契约履行的条件
收购股份的契约,常将契约的签署与股票及价金的交付日期分开。因为契约签署之日,就表示双方就收购股份一事已达成一致,然而,须待双方已依契约履行一定义务及有关要件具备后,才开始互相转移股票与支付价金。
因此,契约履行的条件就是指,如果一方没有达成预定的条件(condition),另一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对方尚未履行预定的条件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完成交易)。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须获得股东会与董事会必要的同意。此项条款是保障买方在卖方不完成其应作之事时,买方不须受任何处罚。
契约履行的义务及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
1.至交割日时,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属实。
2.双方均已依收购契约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例如卖方已依约提供有关报表,以供买方审查。
3.此案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4.双方均已取得本项收购股份行为的一切同意及授权,尤其是各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决议。
5.待一切条件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始互负转让股份所有权及支付价金的义务;卖方应于交割日将股份转移的一切有关文件交付买方,同时,买方亦应依约支付价金给卖方。
至于交割日的确定,在签署收购契约之时,双方若难以预测交割要件于何时能够具备,即无法确定交割日。因此一般作法可于契约中约定,于交割条件具备时,以书面通知卖方指定交割日。但双方必须在契约中规定交割的期限,逾期仍无法交割者,除非双方另有延长的协议,此契约即失去其效力,以免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股票及价金的提存
股份购买契约签署的目的,乃当约定的条件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均能依约移转股票及支付价金。而在跨国性的收购活动中,若双方并无足够的信赖关系,为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履约,在收购契约签署的同时,亦可约定将股票与价金提存第三人(通常为银行或律师)。提存的意义,系指双方将尚未移转户的股票及价金,提存在双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经双方指定授权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处取回股票或价金。
交割后公司的经营管理
假如收购者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则对该公司自然可以取得绝对的控制权。日后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自主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制定。如果仅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资人(买方)与未转让股份股东形同合资,如果另有合资契约的约定,自应视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关经营管理的权限,作明确约定。此外,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雇主与从业人员间常订有雇用合约,因此在收购合约上,应言明如果内部雇用人员续效无法维持某一既定标准,或无法达到某一预订的成长率时,有权加以更换。
损害赔偿条款
在收购协商中,损害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常是最不易取得妥协项目之一。如果某方违反契约规定,另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譬如,如果卖方“陈述及保证”其拥有某项资产,结果发现并没有,则买方可对此资产的价值,要求赔偿。买方常要求将部分价金寄放在第三者,如果卖方违反保证而须偿付买方时,可直接用以偿付损失。此外,有鉴于“损害额”认定上的困难,常另有“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定。
其他常见的条款,如:此项交易所发生的赋税及费用由哪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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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公司之间股份转让的程序是怎么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1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 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初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 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内容主要涉及独家谈判、保密约定、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 四、对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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