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及其限制
公司解散诉讼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下列情形中,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1、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中处于僵局状态,股东无法打破僵局,公司将蒙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害已经发生,或者由于该僵局,公司业务的执行将对股东普遍不利;
2、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员已经或正在或即将以非法、压制或欺诈的方式执行公司业务;
3、股东在选举权上陷于僵局,起码有2次连续年度会议上选举董事会成员陷于僵局;
4、公司财产被挪用或浪费。
具体地说,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形中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
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
3、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四项诉讼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项理由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其他任何原因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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