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1:46 80 人看过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相对人实施了只符合一个违法要件的行为,行政主体对其相对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导致在制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时候采纳了一个折衷方案,即上述第24条的规定。严格地说,这只是“一事不再罚款”制度,并未真正树立“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样的过渡之举,并未平息理论界对这一原则具体含义的争论。这一制度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该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两个要点:

(1)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多次地重复地处罚,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制裁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2)对于公民、法人等某一违法行为,某一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后,其他机关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在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时应主意把握“一事”和“再罚”的含义。

“一事”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从以下几个层面把握:第一,“同一个”指非一类行为,如某企业非法占用土地,曾被国土部门处以行政罚款,后发现其又有违法用地的行为,那么自然是可以再次进行罚款的,因为它是前后两个行为。第二,“违法”指违反的是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作为国土部门来讲,只有违反了国土部门有执法权的相应规范方能进行处罚。

“再罚”指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罚”应扩大理解为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第一,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再次处罚。第二,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是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应当进行并处数种行政处罚,则不论行政机关是一个或数个,均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四,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这种情况是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问题。如果是一个行政机关,则两个法律规范多数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则此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如果是多个行政机关,一般适用谁先查处谁制裁的原则,除非后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处以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如果先查处方处罚确有错误,也应当先对其加以否定后再重新处罚。

一行为不再罚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9: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单位再予处罚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单位再予处罚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单位再予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不得再罚1、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三种情况。对于前两种情况,即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由一个主体管辖,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由两个以上主体管辖,适用一事不再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两次或多次。学术界的看法比较一致。分歧比较大的是第三种情况,即“规范竞合行为”或者说“竞合违法行为”。2、对于同一个违法事实,同时符合了两
    2023-06-11
    282人看过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哪些1、被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分制裁的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2、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其行政处
    2024-02-02
    362人看过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实质要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交通处罚吗“一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并非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3-07-07
    418人看过
  • 浅析破产宣告的及时原则
    破产宣告,一般被认为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宣告一旦作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对法人、企业员工及债权人产生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是全部破产程序的转折点。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独立一环,自破产宣告起,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为目的。考察破产法的立法演变,无论是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还是即将生效的《企业破产法》,都未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作出破产宣告的时间。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一,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作出破产宣告的时间也不尽相同。一些地区的受诉法院认为,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随之作出破产宣告,即将受时间等同于宣告的时间;而另有一些则认为,破产申请的受理只是破产程序的开端,债务人是否应当被宣告破产,有待于进一步审理,至少待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方能作出破产宣告。笔者认为,尽管对破产宣
    2023-06-06
    422人看过
  •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问:2014年6月10日,熙熙的父亲石头因帮人做工被高压线触电死亡。2014年9月4日,熙熙出生。在熙熙出生之前,熙熙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志雄、海英应负35%的赔偿责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头自负35%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志雄、海英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赔偿义务。2015年6月29日,熙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志雄、海英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结案,生效判决也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志雄、海英的赔偿义务已经完成。现原告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熙熙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答:“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
    2023-04-26
    314人看过
  • 施工事故原因浅析
    我国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施工事故,虽然原因错综复杂,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规范不落实所致。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设主管部门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由于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监管力度不够、责任不落实。一是与有关部门沟通不力,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了很多同类事故,在同一个地区经常发生,发生后又不能及时结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教育;二是部分建设主管部门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还未能落实在行动上;三是对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村镇建设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体制不顺,存在监管盲区。(二)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中得不到落实。在我国2004年发生的42起三级以上事故中,有15起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6.58%)是因为没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如9起现浇砼楼板的模板支撑失稳事故,这些楼板的高度都超过了10米,都未
    2023-04-24
    385人看过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当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可能会出现重复处罚的情况。2.当不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时,《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未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这也可能导致例外情形的出现。3.尽管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了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这也可能构成例外情形。4.如果违法行为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这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之一。二、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所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2024-07-22
    132人看过
  • 浅析医疗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原则
    一、浅析医疗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原则医疗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存在违规操作、隐匿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
    2023-12-08
    163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中如何体现一事不再多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鉴于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较之处罚对象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和优越地位,而行政处罚又直接关系到公民、
    2023-07-08
    395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1)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2)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3)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4)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1)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2023-04-14
    394人看过
  • 结合实践谈谈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一、交通违法简易程序处罚(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
    2023-06-22
    312人看过
  •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05-01
    493人看过
  •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单位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单位再予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试议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
    2023-07-06
    426人看过
  • 浅析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中的一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由于我国采取二无制归责任原则,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过错责任原则首先适用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方面,即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当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仍表明其没有过错,但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天损失的,应当及时
    2023-06-07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2022年一事不再罚原则怎么理解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06
      1、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以两次以上的处罚。 2、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计算机犯罪原因浅析
      浙江在线咨询 2024-08-26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这些攻击包括“非法访问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坏这些信息;窃取他人的电子身份等”; (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炸弹等; (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使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通过连接
    • 青少年犯罪原因浅析是怎样一回事呢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16
      青少年犯罪近年来表现比较突出,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普遍性现象,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为“三大公害”,并且居三者之首。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每20秒发生一起青少年刑事案件。我国近年来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试图就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探析,以期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
    •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交通处罚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20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
    • 依据一则案例浅析夫妻财产约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1-18
      [案情]   李强和张美凤于2003年10月21日离婚,离婚时约定李强因做生意所欠吴学军借款5万元由李强个人承担。而对于这5万元的借款,吴学军已经于2002年3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吴学军只起诉了李强,法院判决李强归还借款未果,吴学军于2004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李强已经无可执行财产,吴学军申请法院执行张美凤个人财产,理由是这笔欠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法院答复为不能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