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况下负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7:14:35 228 人看过

一、公司什么情况下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1、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有限责任,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制度可以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有一定的束缚。

三、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他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注册公司的要求有哪些

1、筹备好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制定了公司章程;

2、有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本总额;

3、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以及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什么情况下负无限连带责任?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一般来说,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实对与公司的债务,只有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也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点击页面上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n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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