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又称房屋典卖或活卖,即房屋权人将自己的房屋交给承典人占有、使用,承典人按约定向出典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典金,并在典期届满之时返还房屋给出典人,取回典金的行为。
在房屋典当关系中,支付典价从而占有他人房屋并取得使用、权利的人称为承典人,又称典权人;收取典价、以房屋供他人占有、使用、的人称为出典人。承典人对出典人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就称之为典权。
房屋的典当的特点如下:
1、房屋的典当通过典当契约来设定。承典人和出典人应约定典价和回赎时间,典价一般是房屋实际价值的一半或稍高一些。
2、承典人对出典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转典、出租、设定担保和转让典权。
3、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在典当关系中表现为以租金抵借贷资金(典价)的利息。
4、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有权以原典价回赎房屋。出典人不在约定期间内回赎房屋的,则视为绝卖。
一、房屋典当法律关系
房屋典当法律关系是指出典人和典权人基于房屋典当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出典人和承典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合伙组织。在我国,房屋典当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其客体是房屋,出典的房屋必须为出典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承典人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房屋典当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典当以转移房屋的占有为条件。房屋出典后,出典人即应将房屋转移给典权人即承典人占有,此时,承典人有使用、收益房屋的权利。这是房屋典当与房屋抵押的主要区别之一。
(2)房屋典当是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房屋典权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典金才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必须转移房屋的占有以换取典权人的典金。典金的多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典金一般不高于房屋的实际价值。
(3)房屋典当一般都有典期和回赎期,在典期内出典人不能回赎。典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典期。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可随时要求回赎。
(4)房屋典当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房屋典当应由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典当合同,并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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