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组织
专利行政复议组织,又称专利行政复议组织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两种类型相一致,专利行政复议机构也有两种类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一类机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相当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因此,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重新考虑。当然,虽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相同,但内部处理部门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程序》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类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可以向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复议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被驳回不满意;(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异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满意的;(四)专利申请人不满意其专利申请被视为秘密专利申请或者不被视为秘密专利申请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撤回不满意;(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不满意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终止不满意;8.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相关期限延误而丧失权利,并要求在不恢复儿童的情况下恢复其权利:9.专利权人对授予儿童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满意;(十)强制许可申请人对终止强制许可实施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满意;(十三)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代理权的处罚不服的;(十四)专利代理人对撤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最后一项是“自下而上条款”。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它包括哪些情况的解释。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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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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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专利法中对专利复议的概述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11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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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行政复议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7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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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行政机关执行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81、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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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议与行政复议的区别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专利复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议是国家商标局(归工商管理局)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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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怎么执行?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31基于上述理解和认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2年11月在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对此问题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收到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可按被申请人告知的复议途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坚持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便民原则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