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执法的行政复议机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2:08 471 人看过

1、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组织

专利行政复议组织,又称专利行政复议组织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两种类型相一致,专利行政复议机构也有两种类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一类机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相当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因此,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重新考虑。当然,虽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相同,但内部处理部门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程序》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类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可以向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复议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被驳回不满意;(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异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满意的;(四)专利申请人不满意其专利申请被视为秘密专利申请或者不被视为秘密专利申请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撤回不满意;(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不满意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终止不满意;8.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相关期限延误而丧失权利,并要求在不恢复儿童的情况下恢复其权利:9.专利权人对授予儿童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满意;(十)强制许可申请人对终止强制许可实施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满意;(十三)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代理权的处罚不服的;(十四)专利代理人对撤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最后一项是“自下而上条款”。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它包括哪些情况的解释。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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