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单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13:09 360 人看过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区域等级区域范围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

黄浦区2005年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10500元/m220%

B陆家浜路以北至区域A以南地区8010元/m220%

C区域B以南地区8450元/m220%

卢湾区本规定自2004年3月23日起施行(2004年3月23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徐家汇路、肇家浜路以北7550元/m2/

二徐家汇路、肇家浜路以南6105元/m2/

徐汇区2006年2月14日开始实行。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A华山路以东,肇家浜路以北11500元/m220%

B华山路以西,肇嘉浜路以南,凯旋路以东,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以北8500元/m220%

C凯旋路以西,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以南,龙华港以北,沪闵路西北7200元/m220%

D龙华港以南,沪闵路东南,淀浦河以北6200元/m220%

E淀浦河以南4800元/m220%

长宁区本规定自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4年8月17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中山西路以东6123元/m220%

二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6008元/m220%

三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5273元/m220%

四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5260元/m220%

静安区本规定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7700元/m2/

B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6300元/m2/

C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5700元/m2/

普陀区适用于2004年上半年、下半年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A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5330元/m2/

B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4800元/m2/

C真如镇、长征镇4160元/m2/

D桃浦镇3240元/m2/

闸北区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5130元/m2/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4600元/m2/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4320元/m2/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区交界处3980元/m2/

虹口区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东至大连路、秦皇岛路至黄浦江边,北至周家嘴路、向北折入溧阳路、四平路、曲阳路、向西折入大连西路,西至东江湾路、宝山路、沿虹口、闸北区界线至苏州河边,南沿黄浦江、苏州河5953元/m225%

B区域A以外、内环线以南5309元/m225%

C内环线以北4452元/m225%

杨浦区本规定自2004年4月8日起施行(2004年4月8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3A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4750元/m225%

3B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4500元/m225%

4A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4700元/m225%

4B除上述外的杨浦区其他区域4200元/m225%

浦东新区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2004年5月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三A塘桥新路、浦建路、杨高南路、源深路、黄浦江东岸5700元/m220%

三B内环线以内、三A区域外的三级地段及花木镇5100元/m220%

三C除三A、三B区域外的三级地段4700元/m220%

四A济阳路、环南一大道、杨高南路、川杨河、罗山路、杨高北路、赵家沟及三级地段界线4300元/m220%

四B除四A区域外的四级地段3200元/m220%

五四级地段外、内外环线间、黄浦江、环南一大道、新区界线2050元/m220%

六五级地段外区域1800元/m220%

宝山区本调整内容自2004年4月30日起执行,2004年4月30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甲友谊、海滨、吴淞、淞南、高境、泗塘、通河、庙行、大场(原祁连除外)3500元/m230%

乙月浦(原盛桥除外)、杨行、大场(原祁连)、顾村2800元/m230%

丙月浦(原盛桥)、罗店2300元/m230%

丁罗泾2250元/m230%

戊长兴、横沙2000元/m230%

闵行区本规定自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虹桥镇、梅陇镇(春申塘以北)、龙柏街道(外环线以内)、古美街道3590元/m225%

二七宝镇、龙柏街道(外环线以外)、莘庄镇3290元/m225%

三江川街道、梅陇镇(春申塘以南)、颛桥镇2690元/m225%

四吴泾镇、华漕镇(吴漕路以东、沪青平高速公路以北、横泾港以西)2450元/m225%

五马桥镇、华漕镇(吴漕路以西)、浦江镇1950元/m225%

南汇区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惠南镇1800元/m240%

二周浦镇1900元/m240%

三新场镇1600元/m220%

四大团镇1450元/m220%

嘉定区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嘉定中心城区(包括嘉定镇、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和嘉定工业区(南区))1955元/m225%

二南翔镇建成区1553元/m225%

三安亭镇建成区1553元/m230%

四真新新村街道地区2300元/m225%

五江桥镇建成区1955元/m225%

六黄渡镇和马陆镇建成区1208元/m230%

七嘉定工业区(北区)947元/m225%

八其他各镇建成区863元/m225%

金山区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适用

A石化街道1750元/m225%

B朱泾镇1750元/m225%

C金山卫镇、枫泾镇、亭林镇、张堰镇、山阳镇、漕泾镇、朱行镇、原钱圩镇1250元/m225%

D兴塔镇、新农镇、松隐镇、廊下镇、吕巷镇、干巷镇1100元/m225%

奉贤区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实施(2005年3月1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南桥镇行政区域内(东至浦南运河以北以莘奉金公路为界、浦南运河以南以金海路为界,南至大亭公路,西至竹港,北至奉浦大道)

1750元/m243%

南桥镇行政区域除一类以外的区域;奉城镇行政区域内(东至洪庙港,南至大亭公路,西至奉新公路,北至川南奉公路)

1560元/m237%

奉城镇行政区域除二类以外的区域,青村镇、金汇镇、庄行镇、柘林镇行政区域,海湾镇行政区域农工商大道以西的区域

1380元/m232%

除一、二、三类外的其他区域

1220元/m228%

青浦区

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1

青浦镇、徐泾镇1300元/m2

最低补偿单价*40%

2

朱家角镇1100元/m2

最低补偿单价*40%

其中:沈巷地区900元/m2

最低补偿单价*40%

3

练塘镇、华新镇、赵巷镇、白鹤镇900元/m2

最低补偿单价*40%

其中:小蒸社区、蒸淀社区800元/m2

最低补偿单价*40%

4

金泽镇、重固镇、赵屯镇、商榻镇、西岑镇800元/m2

最低补偿单价*40%

松江区

本规定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松江新城范围,即东起洞泾港、西至油墩港、南起沪杭铁路、北至花辰路1500元/m2

25%

九亭镇、新桥镇、泗泾镇及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区的行政区域1240元/m2

25%

油墩港以东,黄浦江、横潦泾以北的除一、二级之外的区域1184元/m2

25%

斜塘以东,横潦泾以北,油墩港以西区域900元/m2

25%

黄浦江、横潦泾以南,斜塘以西区域800元/m2

25%

崇明县

自2005年9月1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按调整后的区域划分和补偿标准执行。

城桥镇、陈家镇、长兴乡、横沙乡镇(乡)区范围内的地区1550元/m2

30%

堡镇、新河镇镇区范围内的地区1400元/m2

30%

绿华镇、新村乡、三星镇、庙镇、港西镇、建设镇、竖新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镇(乡)区范围内的地区1200元/m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住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一)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三)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四)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住宅房屋补偿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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