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用人单位设定了严格的责任。为逃避承担该项责任,用人单位常常在庭审中忽然拿出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主张双方已签订或续签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则主张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采用伪造签字或者更换劳动合同中载有劳动合同期限的页码等方式伪造或变造证据,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劳动合同各页是否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或者各页笔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签字与盖章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等鉴定。由于该鉴定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确定,法官需要进行是否鉴定的释明,一旦鉴定必然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
二、实践中很多单位采取签字领取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奖金、提成,有时劳动者出于保险难以跨地域转移等考虑要求不交保险而由单位发给保险补助。用人单位往往提供工资袋、收条等主张已经发放相关工资和待遇,而劳动者则主张签字伪造或者用人单位在写好的收条空白处单方、私自填写内容,主张进行相关鉴定。
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常提供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张非法解除,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关系通知系劳动者伪造,公章是劳动者利用高管地位私刻或私盖,劳动者则主张用人单位保有两套以上公章,工商、特行科一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另外一套则用于欺骗劳动者,进行内部事务的处理。此类案件需调取公安局特行科的公章备案等进行公章鉴定以确定事实。
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存在恶意拖延诉讼、诉讼欺诈等行为导致很多在诚信状态下本不会发生的鉴定,人为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增长,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借此转移财产或者恶意注销,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针对以上劳动争议案件鉴定的不合理增加状况,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有效处理:
一、慎重采取鉴定方式,合理转移举证责任。法官应对劳动合同等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力图通过对合同条款前后是否存在矛盾,格式、内容是否连贯,纸张新旧是否相同、公章是否明显不同等明显瑕疵的分析,要求提供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做出合理解释,如不能合理解释,及时转移举证责任,通过要求其预缴鉴定费用、进行批评教育、告知伪造、变造证据的法律后果等方式,促使双方调解或者不进行鉴定,而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及时进行裁判。
二、对确需鉴定的,尽快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材和比对样本,调取相关工商或公安部门的备案样本,尽快安排质证和移送鉴定,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鉴定时间较长的,及时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系,督促鉴定部门尽快做出鉴定结论,以便及时作出裁判。
三、对于通过综合分析或鉴定能够认定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伪造、变造的,及时固定证据和伪造、变造行为人,报请相关主管领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处,提高诉讼欺诈和妨害民事诉讼的成本,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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