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2012〕65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15%为缴费基数,1.0%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缴费清单,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除经住建部门证实建筑工程项目未施工之外,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均不予退还。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建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七、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提前30天向办理参保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八、施工作业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及时组织救治工伤施工作业人员,为施工作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申请,协助施工作业人员到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应当由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有需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的,视为未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业企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诊断职业病时,该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工伤预防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并进行监督。
十四、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拒不为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推诿、隐瞒职工受伤事实阻挠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通报市住建局处理。
十六、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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