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消费者使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23:29 368 人看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责任,不得使用格式条款,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声明、声明、店铺公告中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至于所列禁止内容的条款,无论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制作,还是以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形式制作,只要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条款内容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与违反该法第二款的行为不同。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只视为不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所涉及的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但消费者主张适用,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可撤销条款,而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原因是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在性质上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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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2日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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