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3:00:45 415 人看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八条当中,能够充当证明证明的应当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刑诉法当中关于鉴定的规定体现在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是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

二、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三、刑诉法中的多次是指几次

法律中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的次数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来是多次犯罪。目前尚没有一个犯罪是以多次作为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另一部分“多次犯罪”则是升格犯罪法定刑档次的原因,也是成立该罪情节加重犯的条件之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1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司法解释关于电信诈骗的解释
    对于网上行政复议可以投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案件可以在网上行政复议吗的规定是不可以的,对于交通违章照片或视频,如果车主有疑问的话,可以去当地交通局或者是违章地的交警队进行查询的。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是向上一级交通局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的网站是无法进行调阅的。车主可持驾驶证和牡丹卡到违法行为地交通支大队执法站打印处罚决定书。如对处罚有异议,可于取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和交通罚款收据是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证据,妥善保管。江苏电信诈骗立案标准江苏关于诈骗的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
    2023-07-03
    404人看过
  • 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由2年变为1年。《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条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对于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最高法认为只能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不能适用六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期。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
    2023-08-06
    264人看过
  • 关于刑法溯及力解释
    刑法溯及力
    一、2022关于刑法溯及力解释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
    2023-04-12
    212人看过
  •  我国关于诉讼的司法解释概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案 件 范 围 有 哪 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包括:1. 被害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定告诉期限届满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a. 故意杀人、诈骗、抢夺、侵占、损毁他人财物等案件; b.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侮辱等案件; c. 虐待家庭成员、侵占他人土地、房屋等案件;
    2023-09-11
    412人看过
  • 关于抢劫罪司法解释怎么解释的?
    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关于抢劫的事件,抢劫是非常的吓人的,还有可能对我们的身心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对于抢劫我们国家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关于抢劫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解释的呢?(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2023-06-03
    63人看过
  • 关于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目前暂无关于违约金的司法解释。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通常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
    2023-08-09
    213人看过
  • 关于软暴力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
    2023-06-03
    232人看过
  •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力的规定
    1、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也可理解为证据对待证事实所起的认定作用的大小。证明力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纽带,失去证明力则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意义和效果。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一是证据本身应当是过去已发生事实遗留的客观痕迹或是对过去已发生事实的主观反映;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因此与证明标准、证据能力不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并非法律能够加以规范的对象,故对证明力的判断主要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2、证明力判断的基本原则(1)具体证据判断规则——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2)全案证据判断规则——综合审查判断规则,此条确立了法官判断证明力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民事证据标准是需要满足证明对应程度的问题,证据证明事实能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如果不能达到证明的标准,证明就是是失
    2023-08-16
    382人看过
  •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不起诉决定救济途径的规定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刑诉法》第3条规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136条又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于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危险也同样存。如果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这种救济途径意味着对检察机关的滥用不起诉权的限制。《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不起诉权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与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这既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也有利于充分
    2023-08-18
    95人看过
  • 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2023-06-11
    308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察院多久能批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决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寻衅滋事罪已到看守所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判1.刑事拘留,最长37天,之后看证据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逮捕继续侦查羁押,一般要五个月左右有法院的判决。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2023-04-11
    166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关于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虽然不少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司法案件时,都会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此时公民的权益不可避免的会被侵害,为了防止民愤事件的发生,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24号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
    2024-02-01
    445人看过
  • 司法解释: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挑战性问题,计算方法和标准不一,裁判结果悬殊。如何统一裁判标准是民商事审判中的课题,处理好可得利益损失纠纷是司法面临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鉴于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或者规范这种裁判标准便成为民商事审判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何掌握和处理好可得利益损失(或类似)纠纷也成为司法面临的比较大的问题。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并不统一。这是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如合同约定、市场状况、经营者行为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虽然有些国家和
    2023-11-12
    89人看过
  • 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二、在刑事诉讼法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还有哪些?1、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2、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
    2023-06-03
    46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关于法律证据如何解释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0
      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未遂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28
      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我国刑法关于协助毁灭证据的解释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 关于非法采矿罪刑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解读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罪的行为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采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矿产资源的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
    • 根据刑法关于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解释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有下列状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并且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合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同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持仓量的50%以上,并且在该期货合同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同数量的20%以上的合同,或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