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怎么才算是非法拘禁
(一)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
(二)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三)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二、非法拘禁他人怎么判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情节、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他人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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