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定义及介绍如下:
1、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2、2011年4月12日,中国公布首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名录,这些无居民海岛最长开发使用年限为50年;
3、2018年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4、2022年2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行业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5、2010年3月1日,中国《海岛保护法》出台,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凡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都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海岛使用权、缴纳海岛使用金;
6、海岛开发主导用途涉及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和饲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366人看过
-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17人看过
-
上无人居住的岛屿属于国家所有吗?
481人看过
-
国有财产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87人看过
-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谁代表国家行使
202人看过
-
我国的无居民海岛属于谁
224人看过
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整体构成方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如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等。国家结构形式, 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 更多>
-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xx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3国有草原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草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草原所有权的代表,一是赋予XX行使国有草原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二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草原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草原,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草原;三是明确国有草原的收益权归XX,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草原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草原所有
-
2022年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我国的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1、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国家所有权是什么意思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
-
国有土地所有权到底谁代表国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22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
哪些国家属于土地所有权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已依法没收、征收、征收国有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的土地;(于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