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42:26 216 人看过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5日 08: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政府投资相关文章
  • 重庆市关于涪江富金坝枢纽工程船闸试运行的航行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涪江梯级渠化富金坝枢纽工程船闸已于2008年初交工验收。经2007年6月枯水期和2008年7月高水期的实船试验和航道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其船闸和引航道平面尺度、闸阀门结构型式和输泄水方式及闸室灌泄水时间等均达到了设计要求,具备运行条件,即日起开始试运行。为确保船舶安全过闸,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船闸通航条件(一)船闸尺度:船闸的有效平面尺度为100×12×2.5米(有效长度×有效宽度×门槛水深),通过船闸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8米。(二)船闸通航实行流量控制。水库天然流量小于2500m3/s时,枢纽坝区水域正常通航;天然流量大于2500m3/s枢纽泄洪闸开启、开始泄洪冲砂时,对坝区水域及船闸实施交通管制。二、船舶过闸要求(一)船闸为单线运行,由富金坝电厂水工车间船闸班负责调度,按调度指令换向运行。过往船舶应向船闸班报闸,按照船闸班统一调
    2023-06-06
    288人看过
  •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
    2023-06-08
    14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党委(总支)厂:现将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为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通知》(张政发[2002]69号)精神,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工资预留户。一、凡本市范围内,2003年10月1日之后应实施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要在本市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二、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资金,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1、建设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工程
    2023-04-22
    258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及时了解掌握上海港航安全情况,规范事故报告程序,加强港航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2006年3月13日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为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管理实际及各类事故应急处置和和程序,建立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报告类别㈠港航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构成重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船舶交通(引航)、港内道路交通事故、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等事故;㈡客(游)船超载、人员落江等事故(事件);㈢危险货物落水、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㈣威胁港口设施、船舶、船
    2023-06-08
    33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港口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对于港口工程建设,我国建设单位的要求比较严格。交通部对港口的交付和验收也有明确规定。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交水发[2005]470号自治区、上海港务局、长江、珠江通航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办法》的宣传,顺利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为贯彻执行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交工验收方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合同段达到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本合同段的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后处理不得留下妨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建设单位应
    2023-05-07
    49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港口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对于港口工程建设,我国建设单位的要求比较严格。交通部对港口的交付和验收也有明确规定。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交水发[2005]470号自治区、上海港务局、长江、珠江通航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办法》的宣传,顺利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为贯彻执行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交工验收方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合同段达到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本合同段的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后处理不得留下妨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建设单位应
    2023-05-07
    271人看过
换一批
#投资风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与政府投资相对应的非政府投资则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更多>

    #政府投资
    相关咨询
    • 关于港口工程劳务纠纷的律师费用怎么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5
      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
    • 港口工程实行什么制度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6
      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 港口总工程安全措施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试运行合同属于什么意思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 关于中国xx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30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