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20:13:34 299 人看过

一、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三、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

1.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

3.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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