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团体或组织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行政处罚决议书如何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申请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受理单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什么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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