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警察擅闯公安局,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会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案件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规定。
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一、治安案件的受理,原则上由居地管辖的公安机关受理,遇有紧急情况也可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非管辖区的公安机关处置紧急情况后,于当日再将案件转入管辖区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的处理规定
1、立案,属地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并需查处的,由办案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立案登记表》经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立案,批准时间必须在接待报案的当日履行。
2、治安案件的查处:批准立案后,承办单位指定承办人,并限定查结时间。
3、立案后查结案件的时限:
(1)案件简单,事实清楚,在首次报案之日起,七日内查结;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多,查证工作量较大的案件,在十五日内查结,当事人住院治疗待出院后一周内处理完毕
(3)对待特殊或疑难案件,经请示主管局长批示后,可延期审结。
4、对可能构成轻、重伤害的,当事人需做伤情鉴定,鉴定为“重伤”的,转立刑事案件由刑侦部门审理,鉴定为“轻伤”的,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自诉案件处理,由承办单位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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