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5:03:33 367 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办案程序如下:

(一)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二)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判。

(五)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申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被告被移交监狱服刑。

(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监狱服刑。

(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法庭将一并审理。

一、批捕通知家属吗

批捕应该通知家属。法律规定,实行逮捕,一般要将被逮捕人员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书面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批捕后的关押地点是在看守所,通常被关押在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批捕后也会转送看守所。

批捕后的程序: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批捕后多久会开庭

批捕后多久开庭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机关报捕,可延长至7天,案情复杂的,经上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到30天。检察机关在收到报捕材料后,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要马上放人。如果检察机关批捕,案件又会再从检察机关送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捕后侦查,捕后侦查期为2个月,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在捕后完成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在1个半月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公安机关也要马上放人。如果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要在1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内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当的,也可以在10天内提出抗诉。不论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要在1个半月内作出二审判决。批捕是指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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