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中的人权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0:43:38 172 人看过

民法是私权法”,被人们亲切地称为权利的宣言书”,行政法是控权法”,即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与控制,以防其滥用,对私权造成侵害,这也令人感到温馨。但由于刑法基本上属于对犯罪人作否定性评价”,即其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法律对其进行如何处罚。所以,刑法在一般人眼里冷冰冰的”,甚至是令人恐怖的。

其实,刑法一方面对触犯者作否定性评价”打击犯罪的同时,直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人性化的一面,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者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这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

但是,万事皆有度。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允许超越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如果滥用防卫权,就会触犯刑律,也会对嫌疑人的权利造成侵权,违反了正当防卫立法的本意。

没作抱头状”,就可以当场击毙”?

近日发生在北京击毙高速路上的肇事司机事件成为近期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刘武俊撰文认为这和新入宪的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不适应。

据首都诸多媒体报道,这天上午,河北省沽源县人杨伟盗抢一辆大货车,交通肇事后在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逆行逃逸,连续撞坏二十多辆汽车,并造成8名群众受伤。接到报警后,警察立即赶到了现场,在与犯罪嫌疑人杨伟僵持了几分钟以后,杨伟的右手伸向车座上的一个蓝色的大手提袋中,警察便向天空开了一枪,鸣枪示警。之后,命令杨伟手抱住头,下车受降”。但杨继续掏东西。就在这时,警察开枪了,杨伟被当场击毙在驾驶室里。

几天后,一些媒体称在当时杨伟已停止作恶的状态下,警察不该开枪”。一位法律专家却认为肇事司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果断将其击毙完全合法合情合理。”

4月29日,《法制日报》发表了刘武俊的署名文章,他的观点是警察当场击毙已停止逃逸的偷车贼的行为欠妥,并非全部‘合情合理’”。

他认为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权,在其没有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构成重大威胁之时,警察无权用当场击毙”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即使是在子弹射出的一瞬间,警察也要对人权”存有敬畏之心。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当然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也应恪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

笔者综合媒体的现场报道,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即警察在开枪击毙肇事司机杨伟之前,他已处在警察的大军压境”的包围之下,也没有做出威胁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等其他公共安全的举动,只是从蓝提袋里往外掏东西,但枪就响了。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判处一个罪大恶极者的死刑,对其作彻底的否定评价。

本案中的杨伟属于特殊状态下,法律授权的可按非正常程序剥夺生命的正当防卫那一种。但是,在当时,只因杨未作抱头状”,就将其击毙,正确吗?

笔者认为,当场击毙”不是当时唯一的选择。因为,当时,他已将肇事的大货车停下,手无寸铁,虽弯服从提袋里掏东西,在特殊状态下,警察认为可能是凶器。既然仅仅是可能”,那么,也可能不是凶器。即使是杨伟真的掏出了凶器,近在两三米的警察在瞬间即可先击中其非致命部位,使其完全丧失再作恶的能力。刘武俊在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还认为,据有关报道:当时现场的警察相当紧张。现场目击者陈述说警察握枪的手都有些发抖、脚在踩着碎步”。或许开枪击中肇事司机的致命部位,可能也是由于警察高度紧张而导致的射击失误或许是警察在高度紧张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下策。即便如此,教训也要深刻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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