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03:30:20 148 人看过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一、哪些情况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存在以下情况,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是恶意透支。

1、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2、超过规定限额透支

恶意透支的限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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