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明确的税务行政复议时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4:13 459 人看过

——试谈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提起期限究竟应是多少

与法同行

随着纳税人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对纳税争议提起诉讼,我国现在也是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什么时限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由于征管法规定不是很明确,新征管法实施以来一直就没有停止争议过。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国税函〔2008〕215号文,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的问题,特修订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修订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提起行政复广义的告知部分表述为: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这个规定看起来似很明确,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做了无权解释,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特分析和作相关建议如下:

一、一般行政复议提起期限的法定规则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和监督的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及便民原则。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知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当场作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补充告知等情况下如何才算知道,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从以上二条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一是复议申请期限60日内为一般规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一定要有法律特别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知道进行了细化,也就是对申请期限计算的起始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明确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分析

目前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03: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256号发布日期:2009-5-15执行日期:2009-5-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退(免)税政策的顺利执行,经商财政部,现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和机构范围,明确如下:?一、自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共有28个国家或机构(见附件1),向我国提供双边优惠贷款,其中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我国政府将上述优惠贷款,一并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管理。?二、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管理比较特殊,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截止目前已核准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见附件2)予以明确。?三、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附件:1.向我
    2023-06-07
    381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颁布机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渝地税发[1999]363号[颁布时间]:1999-11-10[执行时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施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工作规程,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扣
    2023-04-24
    33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603号发布日期:2009-10-27执行日期:2009-10-2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378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1]474号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8·15·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现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
    2023-06-07
    26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拍卖房屋收入要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拍卖房屋收入要交税2007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其中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等情况进行了明确。据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这项规定此前已经明确,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昨天,国税总局则强调,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
    2023-06-10
    36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国税发[1994]160号[颁布时间]:1994-7-18[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
    2023-04-24
    40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的交税标准
    海关的交税标准如下: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法规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94]财税字第006号[颁布时间]:1994-4-7[执行时间]:1994-4-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中华
    2023-07-29
    201人看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名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颁布机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冀国税发[1998]162号[颁布时间]:1998-10-26[执行时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维护和监督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经研究,成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略)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4.拟定复议决定;5.受局长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7.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复议办公室在
    2023-04-24
    46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2-02-01国税函[2002]1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二OO二年二月一日
    2023-04-25
    14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八大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八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曝光。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梳理出目前我国税收违法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税务与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法等方面的特点。闪电一号专案:102家企业骗税3.28亿元该案系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在全国5省1市同时发起的专案统一收网行动,被定为作案手段最为典型、打击犯罪链条最为完整、涉及地域最为广泛、抓获人数最为众多、一次性冻结赃款数额最高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查获的102家涉案企业骗取出口退税3.28亿元。深圳7.18案件:分片包干专业协作骗税该案突出特点为以血缘、地域为纽带,以虚开、骗税等为链条,分片包干化解骗税环节,专业化强,由专人负责勾结货代公司、报关行,专人勾结生产企业虚开发票等,使骗取出口退税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流转速度快、成功率极高。9.13团伙案:企业经营异常发现疑点该案系税务部门对企业日常检查时,发现企业账目中疑点众多:购进的货物品名与销售
    2023-06-07
    121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
    国税各分局、区局、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一、确认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部门(具体单位名单附后)为特区内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二、宝安、龙岗两区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由企业申请,经宝安,龙岗两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分别上报两局。三、上述经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其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向国税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免税销售的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凭
    2023-05-03
    385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税等有关问题
    从财政部获悉,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通知还称,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介绍,该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2023-06-07
    45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税总发〔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创新税务登记方式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条件,积极探索创新税务登记方式。1.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一方受理,统一办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受理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负责,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多部门联合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以便利纳税人。3.“三证合一”。探索跨部门业务流程再造,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市场主体一次性提交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023-06-01
    17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包括哪些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方便车船税征缴、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车船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知表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通知指出,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
    2023-05-04
    39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怎么样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复议得罪税务局!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
    •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应诉该怎样办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通过邀请法院、法制办的专家领导讲授应诉、复议技巧,并对复议诉讼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强化贴近实战的培训效果。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形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及时掌握全市国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情况,争取尽早发现苗头性和共性问题,适时提出针对性措施。 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法律顾问优先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聘,为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
    • 国税局总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4
      1.目前如果国税局行政复议的话,一般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 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具体内容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稽查局的职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